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常見問題

  1. 在新制度下,若要進行一般家居裝修或其他規模極小的工程,是否需聘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 一般家居裝修工程如髹漆、室內掃灰水/批盪/牆紙工程和改動室內非承重牆等,是《建築物條例》下的豁免管制工程。
    • 這些工程無需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圖則及取得書面同意便可以展開,亦無需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進行。
  2. 業主要在家居進行小型工程,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新法例,業主可自行委聘合資格的公司或人士進行小型工程或聘請中介人(例如設計公司)安排該等委聘事宜。一般而言,安排委聘承建商的人士,不論是業主本人或是中介人,都負有法律責任以確保所聘請的承建商是合資格進行該小型工程的。如果證實業主或中介人蓄意違反這項規定,他有可能會被檢控。
  3. 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有什麼法律責任?
    訂明註冊承建商只能進行其註冊的相關級別小型工程項目,而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均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定和安全標準,亦有責任向業主就工程提供準確的意見,如需要進行小型工程的級別及所需聘用的承建商類別。如違反上述事項,可能會遭紀律處分或檢控。
  4. 如果家居中曾進行過一些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造,而屬違規的小型裝置工程,在新制度下,業主應該怎麼做?
    • 業主可透過新設立的「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保留四項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造的小型裝置工程,包括兩項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及小型窗簷。
    • 業主可根據需要,藉日後其居所進行大型維修工程(如擬議的強制驗樓計劃或屋宇署的大規模執法行動)的機會,透過檢核計劃,一併檢核從而保留上述四項違例小型裝置工程,從而節省費用和時間。
    • 所有於新制度實施後展開的工程都要依法進行,不會被納入檢核計劃。
  5.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有什麼關係?新制度會否對業主委員會就要求業主拆除違例建築物上構成不良影響?
    •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沒有直接關係。大廈公契是一份大廈內共同業主的私人協議。任何樓宇的業主皆要按公契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利,包括不進行抵觸大廈公契的工程,即使該工程符合任何成文法則。
    • 業主委員會就違反大廈公契的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的執行權力,將不會受到「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所影響。
  6. 經檢核的違例建築工程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會否被視為合法?
    鑑於建造該違例建築工程時未有向建築事務監督作任何申請,就此,建築事務監督不能予以任何具追溯性的審批。所以即使該裝置經過檢核證明安全後,仍然是違例建築工程。但建築事務監督不得以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在未有事先獲得審批及同意的情況下完成或進行為由,就該建築物或該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條送達命令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 條送達通知。
  7. 如果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停止完成小型工程,將會怎樣?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又須如何應對?
    • 假如被委任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以任何理由停止完成其職務,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須委任另一位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取締其職務,並繼續完成該項小型工程。如果是訂明建築專業人士一方辭去其監督小型工程的職務,他有職責通知建築事務監督他已停止接受任命。
    • 如果是承建商一方辭職,他須要通知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建築事務監督(視乎情況而定)他已不再獲委任。此外,承建商亦須要核證由他進行的工程部份已按照條例進行。
  8. 如何能夠查閱已完成的小型工程記錄?
    可透過上載於互聯網的「百樓圖網」或親臨九龍旺角彌敦道750 號始創中心13 樓的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查閱已完成的小型工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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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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