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行改變商標
- 2.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
- 3.自行轉讓商標權
- 4.連續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也可以申請商標局撤銷)
- (參商44)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