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atent Bar

  1. 要特別留意的絕對的選項!!!只要有任何一個例外都不能選,不知道有沒有例外就不要選
    • 任何...
    • 一律...
    • 應當...
    • 應當...
    • 所有...都...
    • 必須...
    • 只有...才...
    • 全部...
    • 以...
    • 不允許...
  2. 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的限制
    • 從約定
    • 沒有約定的,可單獨實施或普通許可他人實施,單獨實施的利益不分配,但許可他人實施收取的使用費要分配
    • 其他行使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放棄持分、轉讓持分等,都要同意)
  3. 職務發明的奬勵金發放規定
    • 1.公告日起3個月內發
    • 2.發明3000元以上/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1000元以上
  4. 職務發明的報酬發放規定
    • 1.實施後發放
    • 2.發明及實用新型為營業利潤2%以上,外觀設計為0.2%以上
    • 3.許可他人實施的,使用費10%以上
    • (上述營業利潤及使用費均為稅前)
  5. 專利代理人的資格
    • 1.18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2.高校理工科畢業
    • 3.一門外語
    • 4.2年以上科技或法律工作經驗
    • 5.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罰
    • 6.未被吊銷過專利代理人資格
  6. 專利代理人的限制
    • 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 不得同時在兩家代理機構工作
    • 執業期間及脫離後1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代理機構兼職
  7. 取得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 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實習1年並參加上崗培訓/70歲以下

    消極條件: 在前所執業不滿1年/受懲戒不滿3年/因故意犯罪受過刑罰
  8.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
    • 1.名稱、章程、場所
    • 2.資金(合夥制5萬以上,有限責任制10萬以上)
    • 3.合夥人或股東(合夥制3人以上,有限責任制5人以上)
    • 4.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
  9. 成為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的主要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
    • 積極條件: 2年以上經驗/65歲以下/專職
    • 消極條件: 作為另一家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不滿2年/懲戒不滿3年
  10.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的條件
    • 1.設立滿2年
    • 2.10名以上代理人
    • 3.通過上一年年檢
  11. 專利代理委託書不符合規定時的處理方法
    • 1.通知代理機構補正
    • 2.期滿未答覆
    • 內地申請人: 視為未委託,通知申請人及代理機構
    • 境外港澳台申請人: 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 3.有答覆但仍不符合規定
    • 內地申請人: 視為未委託,通知申請人及代理機構
    • 境外港澳台申請人: 發出駁回決定
  12. 專利委託書中應記載的事項
    • 委託事項
    • 委託權限
    • 代理機構名稱
    • 專利代理人姓名
  13. 解除委託時應提交的文件
    • 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
    • 全體申請人簽署的解聘書或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
  14. 辭去委託時應提交的文件
    • 著錄事項變更申請書
    • 全體申請人或其代表人簽署的同意書或專利代理機構表明已通知申請人的聲明
  15. 專利代理機構判斷利益衝突的主體範圍
    代理機構(非代理人)
  16. 不能在代辦處受理的5種專利申請
    • 1.PCT申請
    • 2.境外及港澳台申請人的申請
    • 3.分案申請
    • 4.主張優先權的申請
    • 5.申請後提交的中間文件
  17. 發明人請求不公布姓名的條件
    • 1.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註明不公布姓名
    • 2.申請後提交書面聲明
    • 3.進入公報編輯後才提交書面聲明的視為未提交
    • 4.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
  18. (*)提交新穎性寬限期證明材料的期限
    2個月,申請日起
  19.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定義
    • 1.不是真實存在的人
    • 2.知曉所屬技術領域所有普通技術知識
    • 3.能夠獲知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現有技術
    • 4.具有應用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 5.不具有創造能力
  20. 常見的不具實用性的5種情形
    • 1.無再現性
    • 2.違背自然規律
    • 3.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
    • 4.非治療目的的外科手術方法
    • 5.測量人體或動物在極限情況下的生理參數的方法
    • 6.無積極效果
  21. 外觀設計的簡單說明應包含的內容
    • (所有外觀設計)
    • 產品名稱
    • 產品用途
    • 設計要點
    • 指定圖(只限1張)

    • (特定外觀設計)
    • 省略視圖
    • 省略畫法
    • 保護色彩
    • 指定基本設計
    • 四方或二方連續
    • 透明材料
    • 特殊材料
    • 各套件的名稱
  22. 3種外觀設計相同的情形
    • 1.材料的替換
    • 2.功能、內部結構、性能的不同
    • 3.尺寸的不同
  23. (*)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無明顯區別的情形
    • 1.消費者整體觀察不具明顯區別
    • 2.現有設計的轉用
    • (1)基本幾何形狀的細微變化
    • (2)模仿自然
    • (3)模仿知名建築物、作品
    • (4)從其他產品轉用得到的玩具裝飾品品(如汽車玩具)
    • 3.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
    • (1)直接拚合
    • (2)相近類產品的設計特徵的替換
    • (3)現有形狀與現有圖案的結合
  24. 5種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情形
    • 1.局部細微差異
    • 2.不容易看到的部位的差異
    • 3.慣常設計要素的置換
    • 4.設計單元的重覆排列或數量增減
    • 5.鏡像對稱
  25. 申請案不受理的情形
    • 1.缺少法定必要文件(重點:不包括摘要及摘要附圖)
    • 2.缺少申請人姓名/名稱或住址(比較:PCT案不必寫住址)
    • 3.外國人顯不具申請資格
    • 4.境外或港澳台第一申請人未委託代理機構
    • 5.直接從境外或港澳台郵寄
    • 6.申請類別不明
    • 7.分案申請改變類別
    • 8.未使用中文
    • 9.未打字印刷或不清楚
  26. 請求更正申請日的期限
    申請日起2個月或收到受理通知書起1個月內
  27. 優先權證明書及優先權轉讓證明書補充期限
    都是3個月
  28. 委託書補充期限
    0日,不能補充
  29. 繳納申請費用及優先權要求費的期限
    • 1.申請日起2個月;或
    • 2.收到通知起15日內
    • 3.要同時繳納

    (比較: PCT進入國內階段時申請費用不能後補,優先權要求費要在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沒有15日的適用)
  30. 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的情形
    • 1.期限內未答覆(對於未載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受理國的一或兩項的)
    • 2.期限內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書或優先權轉讓證明書
    • 3.期限內未繳費
    • 4.分案申請漏未主張母案的優先權
  31. 專利法中的期限從申請日起算(不從優先權日起算)的2種情形
    • 只有專利權期限
    • (公布/請求實審等都是從優先權日起算)
  32. 實質審查的請求期限及請求人
    • 期限: 優先權日起3年
    • 請求人: 申請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
  33. 與實質審查請求期限有關的通知書
    • 到期3個月前請求審查但請求書不合規定: 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 到期3個月前到沒有提出任何請求: 發出期限屆滿前通知書
    • 到期3個月內請求審查但請求書不合規定: 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
    • 期限內未能完成必要程序: 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 期限內完成必要程序: 發出進入審查階段通知書

    (注意:只請求審查但沒有交審查費或審查費不足,沒有任何通知)
  34. 生物材料保藏證明/存活證明/生物材料說明的提交或補充期限及重新寄存(當生物材料死亡非申請人責任)的期限
    都是4個月,申請日起
  35. 郵寄送達/直接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的推定收文日
    • 郵寄送達: 15日
    • 直接送達: 15日(注意不是當日)
    • 電子送達: 15日(注意不是當日)
    • 公告送達:  1個月
  36. 適用電子申請的案件
    • 1.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
    • 2.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
    • 3.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
    • (保密專利不得電子申請)
  37. 適用電子申請時仍應提交原件的4種文件
    • 1.專利代理委託書
    • 2.費用減緩證明
    • 3.著錄事項變更證明
    • 4.復審及無效程序的證據
  38. 專利核准後辦理登記的期限及應繳的費用
    • 期限: 2個月,收到通知之日起
    • 費用: 登記費/當年年費/公告印刷費/證書印花稅
  39. 發明名稱的字數限制
    • 一般25字
    • 化學類40字
  40. 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不能進行的4種修改(即不符R51.3的情形)
    • 1.刪除或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徵致擴大保護範圍
    • 2.將說明書中缺乏單一性的另一主題做為修改後的主題
    • 3.主動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 4.主動增加新的從屬權利要求
  41. 復審請求人不能進行的4種修改(即不符R61.1的情形,比R51.3嚴格)
    • 擴大保護範圍
    • 將與駁回決所針對的權利要求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做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 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增加新的權利要求
    • 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說明書進行修改

    • (紅字為與R53.1不同之處)
    • (但容許將說明書中的技術持徵加入權利要求)
  42. 對說明書及摘要可以進行的修改
    • 修改發明名稱
    • 修改所屬技術內容
    • 修改背景技術,容許增加新的內容,將原來的現有技術替換成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 修改發明效果,限於可直接推知的
    • 修改附圖說明,也可以增加附圖說明
    • 修改實施例,限於內容出處或標準測量方法
    • 修改附圖,如刪除文字、修改錯誤符號等,也可以增加局部放大圖現有技術圖,或將現有技術圖換成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圖
    • 修改摘要,包括增加摘要附圖、更換摘要附圖等
  43. 透過"放棄"的方式修正數值範圍的條件
    • 1.申請人證明被放棄的數值不能實施
    • 2.申請人證明取放棄後的數值則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44. 可以申請會晤的條件
    • 1.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 2.申請人在答覆時或答覆後請求會晤,或審查員發出會晤約請
  45. 分案申請的期限及費用
    • 從原申請日起算
    • 已經屆滿或不到2個月的,延長到分案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
  46. 分案申請請求書中的原申請案號的寫法
    原申請案號(PCT國際申請案號)(第二次分案的,再寫第一次分案的分案申請案號)
  47. 分案申請的遞交期限
    • 1.收到授予專利通知書起2個月內
    • 2.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
    • 3.提出復審請求以後
    • 4.對復審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內
    • 5.專利局認分案缺乏單一性時,答覆期限內可再分案
  48. 專利登記費繳納期限
    收到授權通知書起2個月
  49. 專利程序中不得請求延長的期限
    • 1.法定期限
    • 2.無效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因延長會損及專利權人利益)
  50. 專利證書可以更換的2種情形
    • 1.因權屬糾紛致專利權人變更
    • 2.專利證書損壞
    • (專利證書遺失、專利轉讓、專利權人更名時均不更換專利證書)
  51. 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
    • 1.授予
    • 2.轉移
    • 3.保密專利的解密
    • 4.無效宣告
    • 5.專利的終止
    • 6.專利的恢復
    • 7.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 8.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 9.強制許可
    • 10.專利權人姓名、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52. 權屬糾紛中止的期限
    1年+6個月
  53. 財產保全中止的期限
    6個月+6個月
  54. 著錄項目變更/專利權評價報告/無效宣告的請求費繳納期限
    1個月
  55. 可以請求減緩的專利費用及請求期限
    • 申請費/實審費/復審費/前3年的年費
    • 以尚未到期的費用為限並應在繳納期限屆滿日2個半月之前提出請求
  56. 費用減緩請求書的簽署
    • 應當由全體申請人簽署
    • 有委託代理機構的,可以由代理機構蓋章
  57. (*)申請專利費用減緩應提供的資料及證明
    • (一定要)年收入情況
    • (必要時)級以上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注意:縣比市小)
  58. 撤回專利申請或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
    通知書的發文日
  59. 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日
    申請日的相應日
  60. 補繳年費的滯納金
    每個月5%,第二個月起算
  61. 發明和實用新型兩請的4個條件
    • 1.同一申請人
    • 2.同日申請
    • 3.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
    • 4.申請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62. 中止程序的請求人
    • 權屬糾紛中止:當事人
    • 財產保全中止:人民法院
  63. 技術出口的管制
    • 限制出口的技術: 許可證管理,提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
    • 自由出口的技術: 合同登記管理,提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 (技術限於發明及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
    • (許可要國務院商務部門,登記的話地方商務部門也可以)
  64. 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2種)
    •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障碍消除起2個月內,最遲期限屆滿2年內
    • 因其他正當理由: 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
  65. 請求恢復權利的證據的提出
    •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通常要證據
    • 因其他正當理由: 不要證據
  66. 不適用恢復程序的期限
    • 新穎性寬限期
    • 優先權期限
    • 專利權期限
    • 侵權訴訟時效
  67.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
    2年,自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算
  68. 不能申請復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原則:與復審或行政訴訟不兩立)
    • 1.專利申請駁回決定
    • 2.復審決定
    • 3.無效宣告決定
    • 4.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要在3個月內起訴)
    • 5.國際階段的決定
    • 6.布局設計權駁回決定
    • 7.布局設計權復審決定
    • 8.布局設計權撤銷決定
    • 10.布局設計權非自願許可報酬決定
    • 11.布局設計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69. 向外國申請專利前的保密審查的審查期限
    • 保密審查通知書:4個月
    • 保密審查決定:6個月
  70. 國防專利的審批程序的分工
    • 國防專利局:受理/審查/發證
    • 知識產權局:決定/公告
  71. 保密專利的公告內容
    • 專利號
    • 申請日
    • 授權公告日
  72. 專利權的利害關係人
    • 可以單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人
    • 包括
    • (1)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一起提起,也可以單獨提起)
    • (2)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一起提起,權利人不請求時也可以單獨提起)
    • (3)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一起提起,權利人有明確授權時也可以單獨提起)
  73. 香港的指定專利當局
    中國/英國/EPO
  74. 香港的標準專利審批程序
    • 記錄: 指定專利局公布後6個月內
    • 註冊: 指定專利局授權後6個月內,或香港指定專利申請記錄請求公布後6個月內,以後到者為準
  75. 香港短期專利的審批程序
    • 提交國際檢索單位或指定專利局的檢索報告
    • 形式審查
    • 註冊
  76. 香港的三種專利的專利權期限
    • 標準專利: 20年(3+1+1+1+...)
    • 短期專利: 8年(4+4)
    • 外觀設計專利: 25年(5+5+5+5+5)
  77. 要求獲得中國發明專利的PCT申請案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的程序
    • 記錄: 國內中文公布起6個月內,若國際公布是以中文公布,則在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內
    • 註冊: 中國授權日起6個月內
  78. (*)要求獲得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PCT申請案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的程序
    進入日6個月內,或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6個月內,辦理香港短期專利請求手續
  79. 專利復審請求及繳費的期限
    都是3個月,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可以不同時)
  80. 審查通知書及復審通知書的答復期限
    • 審查通知書: 4個月
    • 復審通知書: 1個月
    • 都可以延長
  81. 申請退款的期限
    繳費日起3年內
  82. 繳費日的確定
    • 直接繳納日
    • 郵局匯出郵戳日
    • 銀行實際匯出日
  83. 繳費時的匯單上的必要資訊,缺少視為未繳費的
    • 1.申請號(或專利號)
    • 2.費用名稱
  84. 因權屬糾紛而中止的程序恢復的條件
    • 期滿未申請延期者立即恢復
    • 收到調解書或判決後
    • 不涉權利人變動的: 立即恢復
    • 涉及權利人變動的: 著錄事項變更後恢復
  85.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的計算方式
    • 一件申請案
    • 一份申報書
    • 一件申請案同一著錄事項連續多次變更,提交多份申報書
    • 手績費按變更的著錄事項的數量計算
  86. 申請更名所需證明文件
    • 本國人更名: 戶籍管理部門證明文件
    • 本國企業更名: 工商行政管理部明證明文件
    •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更名: 與上相應的證明文件
    •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更改中譯名: 申請人的聲明
  87. 不可以查閱的專利案卷
    • 公布前的發明申請案
    • 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案
    • 審結前的復審和無效案(秘密審理)
    • 有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或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內容
  88. 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質權設立的生效日
    • 登記日(注意:不是公告日)
    • 登記日的定義: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的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 (登記之後會另行公告,但公告日與生效無關)
  89. 恢復權利請求費
    1000元
  90. 可以請求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人
    • 1.專利權人
    • 2.利害關係人
  91. 誰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 法院
    •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92. 專利評價報告的做出期限
    2個月,收到請求書和請求費起
  93. 專利評價報告不處理的無效理由
    • 實用新型: 保密審查(A20)
    • 外觀設計: 權利衝突(A23.3)
  94. 復審程序的請求原則的意義
    • 當事人請求始啟動(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亦可主動進行實質審查)
    • 當事人撤回即終止(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撤回請求時,復審委員會已能做出專利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的決定時不在此限)
    • 必需在決定前撤回,包括口審當庭宣布及書面審查決定
  95. 專利復審可以依職權審查的4種情形
    • 已告知的理由及證據: 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
    • 未提及的缺陷: 專利權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導致無法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的
    • 明顯實質性缺陷: 例如實用性
    • 性質相同的缺陷: 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
  96. 專利復審通知書的答辯期限
    1個月(可延長)
  97. 復審程序的公開原則的例外
    不服初審駁回提出復審請求的案件
  98. 復審及無效宣告的口審請求的提出
    • 1.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請求口審的,應進行
    • 2.復審程序中復審請求人請求口審的,可進行
    • 3.合議組可依職權決定進行
  99. 不出席復審口審的後果
    • 口審通知書已告知不准專利的理由的也沒有進行書面意見陳述: 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 口審通知僅通知進行口審的: 合議組另發復審通知書
    • 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審理

    (比較: 無效程序中請求人不參加口審即視為撤回,合議組不必另發通知書)
  100. 復審合議組的構成
    • 組長1人
    • 主審員1人
    • 參審員1或3人
  101. 無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開始適用的時點
    無效宣告決定後
  102. 無效宣告代理人需要特別委任的4種事項
    • 1.承認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
    • 2.修改權利要求書
    • 3.代為和解
    • 4.撤回無效宣告請求
  103. (*)無效宣告增加理由或證據的期限
    • (1)1個月,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證據的中譯文亦適用)
    • (2)專利權人以合併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時,在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內
    • (3)針對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在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內(只限證據,不能增加無效理由)
    • (4)公知常識及補強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終結前補充(口審終結後就什麼都不能提了)

    (所謂舉證包括提出證據及具體說明理由,未說明具體理由不算舉證,期限過了以後再才提出的不予考慮)
  104. 無效宣告理由
    • A2:客體
    • A5:違反法律/社會公德/公共利益
    • A25:不准專利的標的
    • A9:重覆授權
    • A33:修改超範圍
    • R43.1:分案超範圍
    • A20.1:保密審查
    • A22.2/3/4: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要件
    • A26.3:說明書的撰寫
    • A26.4:權利要求的撰寫
    • R20.2: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
    • A23:外觀設計專利要件
    • A27.2: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應清楚
  105. 不構成無效理由的理由
    • 單一性
    • 權屬糾紛
    • 未繳年費
    • 遺傳資源的來源說明
  106. 對自己的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不受的情形
    • 請求全部專利權無效
    • 所提證據不是公開出版物
    • 請求人不是所有專利權人
  107. 無效宣告請求費的繳納期限
    1個月,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
  108. 無效宣告程序中可以進行的3種修改及不能進行的4種修改
    • 可以進行的修改
    • 1.刪除權利要求
    • 2.刪除技術方案
    • 3.合併權利要求

    • 不能進行的修改
    • 1.改變主題
    • 2.擴大保護範圍
    • 3.超範圍
    • 4.增加未包含在原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
  109. 審查中/復審中/無效中的修改限制的比較
    • 審查中: 不能擴大/換成沒有單一性的主題/增加獨立項或附屬項
    • 復審中: 不能改變主題/不能修改核駁決定未提及的權利要求
    • 無效中: 不得增加原權利要求中沒有的技術特徵
  110. 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專利文件的時機
    • 刪除權利要求: 決定前
    • 刪除技術方案: 決定前
    • 合併權利要求: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2)針對增加的理由或補充的證據;(3)針對復審委員會引入的無效理由或證據
  111. 無效宣告口審通知書回執的提交期限
    7日,從收到口審通知書之日起
  112. 不出席無效宣告口審的後果
    • 請求人: 無效宣告視為撤回,但復審委員會已經可以做出全部或部分無效的,可以缺席審理。
    • 注意: 至少要出席書面答復,書面答覆的期限仍然是1個月(不是口審前),要出席就要交回執,口審中無故途退庭也算出席了

    專利權人: 可以缺席審理
  113. 外文證據的譯文的確認
    • 由當事人協商
    • 協商不成的,由審理機關另委託專業機構翻譯
  114. (*)無效宣告口審的人數限制
    4人
  115. 無效宣告的回遡效力
    • 履行的,不回遡(即不返還,但專利權人有惡意則應賠償,顯失公平的,全部或部分返還)
    • 未履行的,回遡(即不再履行)

    履行包括判決、調解書、處理決定、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
  116. 無效宣告決定的公告時機
    • 全部或部分無效經確定登記並公告
    • 全部有效則不必登記或公告
  117. 專利復審決定的種類
    • 維持駁回決定
    • 撤銷駁回決定(包括有修正及沒修正的情形)

    重點:復審機關不能自行核准,但原審查部門可以重為審查
  118. 對專利/商標/品種的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 專利: 3個月
    • 商標: 30日
    • 品種: 15日
  119. 復審決定的公開
    • 除了尚未公布的案件的復審決定外,一律全部公開
    • 經行政訴訟的,確定後與判決一起公開
  120. 對一審人民法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
    • 國內當事人: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 涉外當事人: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
  121. 取得PCT國際申請日的6項最低條件
    • 1.至少一個申請人有資格申請PCT
    • 2.使用規定語言
    • 3.表明申請的意圖
    • 4.申請人姓名(比較:國內案還要寫住址,否則不受理)
    • 5.看起來像說明書(要求寬鬆)
    • 6.看起來像權利要求書(要求寬鬆)
    • (費用可以後補)
  122. 進入國家階段繳納申請費用及優先權要求費的期限
    • 申請費用: 0日(不能補繳)
    • 優先權要求費: 2個月(不能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繳)
  123. PCT國際申費減免的條件
    • 1.所有申請人都是自然人,且國籍及居住地都在國民收入低於USD3000的國家(包括中國),減75%
    • 2.使用PCT-SAFE電子申請(用pdf或xml減更多)
    • 3.無論是否自然人,所有申請人的國籍及居住地都在最不發達國家,減最多
  124. 國際檢索報告完成期限/ART 19修改的期限/國際初步審查請求期限/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完成期限
    • 國際檢索報告完成期限: 收到檢索文本起3個月或優先權日起9個月(後到者為準)
    • ART 19修改的期限: 傳送國際檢索報告之日起2個月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後到者為準)
    • 國際初步審查請求期限: 傳送國際檢索報告之日起3個月或優先權日22個月內(後到者為準)
    •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完成期限: 啟動審查之日起6個月或優先權日28個月內(後到者為準)
  125. 不進行國際檢索的情形
    • 1.不予專利的主題(主要包括A25規定的項目,但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除外)
    • 2.記載不備致無法檢索
    • 3.DNA無法檢索
    • 4.多附多致無法檢索
  126. PCT申請案的3次修改機會
    • 1.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後(Art 19,限權利要求書)
    • 2.進入國家階段後(Art 28 & 41)
    • 3.國際初步審查做出前(Art 34)
  127. PCT Art 19修改的範圍及受理局
    • 範圍: 只能修改權利要求書(比較:和Art 34修改不同)
    • 受理局: 必需向國際局提出
  128. 國際初步審查中不審查的2種新穎性喪失原因
    • 1.非書面公開(因無資料庫)
    • 2.抵觸申請(因尚未進入國家階段)
  129. PCT ART 34修改的時機及內容
    • 時機
    • 1.請求國際初步審查時
    • 2.答復書面意見時
    • 3.開始起草國際初步審查意見書前任何時候

    • 內容
    • 權利要求、說明書或附圖(比較:與Art 19修改不同)
  130. 國際階段修改文本的中譯文提交期限
    2個月,自進入日起算
  131. 國家階段修改譯文的期限
    • 國家公布的準備完成前
    • 收到進入實審通知3個月內
    • 收到譯文改正通知的期限內
  132. 國際公布文本的種類
    • A1: 和國際檢索報告一起公布
    • A2: 缺少國際檢索報告,或不作國際檢索報告
    • A3: 稍後公布的國際檢索報告
    • A4: 稍後公布的ART 19修正
    • A8: 著錄事項的更正版
    • A9: 國際申請或國際檢索報告的更正版
  133. 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
    • 30個月: 優先權日起算
    • 32個月: 繳納寬限費後
    •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的,可在障礙消除後2個月內申請恢復權利
  134. 確定國家階段進入日的最低條件
    • 提交進入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要求的保護種類)
    • 提交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譯文
    • 繳納費用(申請費+公布印刷費)(不包括申請附加費)

    • 其他都可後補,包括:
    • 發明名稱或申請人姓名等其他資訊
    • 附圖副本
    • 摘要及摘要附圖
    • 以上的中譯本
    • 申請權證明材料
    • 修改文件的譯文
    • 申請附加費

    但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
  135. 進入國家階段後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的期限
    2個月,進入日起

    (注意: 優先權是在國際階段主張的,但費用是在國內階段繳的)
  136. 專利權的期限
    • 發明: 20年
    • 實用新型: 10年
    • 外觀設計: 10年
  137.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請求無效宣告時中止與否的判斷原則
    • 答辯期間屆滿後才請求無效宣告的,不應當中止,經審認有必要的除外。
    • 答辯期間請求無效宣告的則如下判斷:
    • 涉及發明的案件,可以不中止
    • 涉及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案件,應中止
    • 但下列特殊情形下可以不中止
    • 1)檢索報告未發現無效理由的
    • 2)主張現有技術的抗辯有理由的
    • 3)請求無效宣告的理由顯不充分的
    • 4)經復審委員會維持專利權的
    • 5)人民法院認為不應中止的
  138.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的專利糾紛
    • 權屬糾紛
    •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 職務發明奬勵報酬糾紛
    • 臨時保護使用費糾紛
    • 侵權糾紛

    (參考:強制許可使用費不能達成協議時由國知局裁決,不能請管理專利工作的單位處理)
  139.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中止與否的判斷原則
    • 被請求人已提出無效宣告的可以請求中止
    • 認為顯無理由的可以不中止
  140.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 (依以下的順序,不依權利人請求)
    • 實際損失
    • 侵權人獲利
    • 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1到3倍)
    • (以上外加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 法定金額: 1到100萬元
  141. 實際損失的計算方式
    • 因侵害減少的銷售量X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 (因侵害減少的銷售量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量X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142. 侵害所得利益的計算方式
    • 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X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 一般按照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害為業的侵害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143. 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
    • 權利人發出警告
    • 被警告人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權利
    • 收到書面催告1個月內或發出書面催告2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
  144. 臨時保護期間的使用費的訴訟時效
    • 2年,自得知或應得知他人使用之日起
    • 若在公告日前已得知或應得知者,自公告日起算
  145. 許諾銷售的意義
    廣告/陳列/展出,包括要約行為及要約邀請行為
  146. 將侵犯專利權的產品做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所構成的侵權行為
    • 為使用行為
    • 銷售該另一產品的為銷售行為
  147. 將專利方法製得的產品進一步加工製成後續產品所構成的侵權行為
    為使用該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148. 將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做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並銷售所構成的侵權行為
    • 有視覺效果的:構成銷售行為
    • 無視覺效果的:不構成銷售行為
  149. 專利權實施許可的種類
    • 獨佔許可
    • 排他許可
    • 普通許可
  150. 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否再許可他人實施
    不可
  151. (*)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的期限
    3個月內,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52. (*)有權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以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例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 縣級沒有權限
  153.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
    • 被請求人所在地
    • 侵權行為地

    • 都有管轄的,擇一
    • 向兩個以上的部門請求的,先受理的範轄
    • 管轄有爭議的,共同上級指定管轄
    • 無共同上級的,國知局指定
  154.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案件的權限
    • 認定侵權行為的成立
    • 責令停止侵權
    •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調解賠償數額
  155.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侵權成立時可以採取的措施
    • 停止侵害行為
    • 銷毁設備
    • 禁止侵權產品投入市場
    • 銷毁侵權產品
    • 消除影響
    • (不包括追回已銷售侵權產品)
  156.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取證的方式
    • 1.證據收集:合同、賬冊、詢問、測量、照相等
    • 2.抽樣取證
    • 3.登記保存證據
    • (不能扣押或查封)
  157. 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
    15日,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不計在途期間15日)
  158. 實用新型初步審查的明顯實質性缺陷
    • 違反法律、社會公德、公共利益、遺傳資源(A5)
    • 不准專利的標的(A25)
    • 外國人互惠(A18)
    • 外國人的代理人(A19.1)
    • 保密審查(A20.1)
    • 單一性(A31.1)
    • 修改超範圍(A33)
    • 保護客體(A2.3)
    • 新穎性及實用性(A22.2/22.4)
    • 說明書(A26.3)
    • 權利要求書(A26.4)
    • 禁止重覆授權(A9)
    • 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R20.2)
    • 分案超範圍(R43.1)
  159. 功能性限定的解釋
    • 審查中: 覆蓋了所有能實現該功能的實施方式
    • 授權後: 僅覆蓋說明書中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
  160. 國際申請的譯文不正確時解釋釋權利要的原則
    • 譯文超出原文的: 以原文為準
    • 譯文小於原文的: 以譯文為準
  161. 等同特徵的定義
    與所記載的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162. 假冒專利的行為
    • 1.產品標示: 在未授權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無效或中止後繼續標示、或未經許可標註別人的專利號
    • 2.銷售產品: 銷售上述產品
    • 3.虛偽說明: 在產品說明材料中將未授權產品稱為授權產品、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 4.偽造文件: 偽造或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
    • 5.其他行為: 其他使公眾將未授權技術或設計誤認為已授權技術或設計的行為
  163. 善意假冒專利不罰的條件(只是不罰,但仍是假冒專利)
    • 1.善意(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 2.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
    • 3.經責令停止銷售
  164. 假冒專利的刑事責任
    3年以下
  165. 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判斷方戋
    • 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
    • 根據設計特徵
    • 對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166. 對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起訴期限
    15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
  167. 專利的推廣應用的條件
    • 專利: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
    • 申請人: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批准: 國務院
    • 實施人: 指定單位實施
    • 費用: 應支付使用費
  168. 先用權的構成要求
    在申請日前已製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已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169. 先用權的限制
    • 限於原有製造或使用的範圍
    • 轉讓限於與企業一併轉讓,
  170. 什麼是BOLAR例外
    涉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例外
  171. 專利侵權糾紛的法律救濟
    • 協商
    • 調解
    • 處理
    • 訴訟
  172. 善意侵害行為的部分免責(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 限於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三種行為
    • 不知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侵權產品
    • 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也就是供出來源)

    (但該行為仍是侵犯專利的行為,只是不賠而已)
  173. 專利侵權訴訟的級別管轄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174. 指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 專利案件
    • 植物新品種權案件
    • 海事海商案件
  175. 專利侵權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
    • 被告住所地

    • 只起訴製造者的由製造地法院管轄
    • 起訴製造者及銷售者的由銷售地法院管轄(銷售地法院優先)
  176. 專利侵權訴訟可以提出的3種請求
    • 停止侵害
    • 消除影響
    • 賠償損失
    • (沒有預防侵害,所以不能請求銷毁模具、沒收侵權產品等)
  177. 對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
  178. 請求訴前禁令應提出的證據
    • 專利權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年費繳納證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檢索報告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許可合同、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繼承證明
    • 侵害證明文件: 正在侵害或即將侵害的證據、技術特徵對比材料

    (訴前禁令時間緊迫,請求人必需自己準備好所有證明文件,不能等開庭)
  179. 訴前禁令做出後的起訴期限
    15日
  180. 訴前禁令的做出期限
    48小時+48小時
  181. 訴前證據保全與訴前禁令的請求程序的不同點
    • 證據保全不一定要擔保
    • 證據保全裁定作出時限為48小時,不得延長
    • 證據保全沒有損害賠償的規定
  182. 何謂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客觀因素致不能行使權利者,訴訟時效暫停計算,至障礙消除後繼續計算
  183. 何謂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主張請求權,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經過的期間歸零,下一個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184. 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起訴期限
    3個月,從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185. 中國專利文獻的扉頁包括的3項內容
    • 1.著錄事項
    • 2.摘要
    • 3.撤要附圖
  186. 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的涵義
    • A: 發明公布
    • B: 發明公告
    • C: 發明部分無效公告
    • U: 實用新型公告
    • Y: 實用新型部分無效公告
    • S: 外觀設計公告或部分無效公告
  187. 專利權編號
    ZL+申請號
  188. 申請號編號
    • 申請年代+申請種類+序號+小數點+校驗號
    • 申請年代: 2003/10/1前為2碼,之後為4碼
    • 申請種煩: 1/2/3/8/9
    • 序號: 2003/10/1前為5碼,之後為7碼
    • 校驗號: 1989年前無,之後有
  189.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布號
    • 1988.12.31之前: CN+申請號+A
    • 1988.12.31之後: CN+1+序號(2007.7.11之前為6位數,之後為8位數)+A
  190. 易弄錯的國別代碼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非洲工業產權組織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歐洲專利局
    德國
    英國
    印度
    西班牙
    瑞士
    英國
    瑞典
    俄羅斯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OA
    • 非洲工業產權組織: AP
    • 澳大利亞: AU (澳洲產金)
    • 奧地利: AT
    • 歐洲專利局: EP
    • 德國: DE
    • 英國: GB
    • 印度: IN
    • 西班牙: ES
    • 瑞士: CH
    • 英國: GB
    • 瑞典: SE
    • 俄羅斯: RU
  191. 國際分類的階層
    • : A
    • 大類: A01
    • 小類: A01B
    • 大組: A01B1/00
    • 小組: A01B1/02
  192. 國際分類八個部的類名
    • A: 人類生活必需 
    • B: 作業、運輸
    • C: 化學、冶金
    • D: 紡織、造紙
    • E: 固定建築物
    • F: 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
    • G: 物理
    • H: 電學
  193. 假冒專利的行政責任
    • 責令停止並予以公告
    • 没收違法所得
    • 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94. 假冒專利的行政查處的管轄
    • 行為發生地管轄
    • 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 無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的,由國知局指定管轄
    • (行為人住所地管轄)
  195. 強制許可的類型
    • 因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
    • 因壟斷
    • 因公共利益
    • 因公共健康
    • 因從屬專利
  196. 因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的強制許可的條件
    公告後3年內且申請後4年內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
  197. 強制許可不限於供應國內市場類型
    • 因壟斷
    • 因公共健康
  198. 強制許可適用於半導體技術的類型
    • 因壟斷
    • 因公共利益
  199. 強制許可必需提供兩合理的類型
    • 因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
    • 因從屬專利
  200. 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決定方式
    • 協商
    • 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
  201. 死亡順序的推定
    • 沒有繼承人的先死
    • 都有繼承人的,長輩先死
    • 同輩的,同時死
  202. 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 完全行為能力: 18歲以上的成年人或,16到18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做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包括別人贈與的情形)
    • 限制行為能力: 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無行為能力: 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03. 定居國外的公民的行為能力
    • 適用定居國法律
    • 定居國無行為能力但行為地有行為能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 婚姻及繼承除外
  204. 宣告失踪的條件
    • 下落不明滿2年(或戰爭結束後2年)
    •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 經法院判決宣告
  205. 財產代管人的設立
    • 有行為能力者: 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 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監護人
    • 代管有爭議、沒有以上的人、或以上的人無能力代管的: 法院指定
  206. 宣告死亡的條件
    • 下落不明滿4年(或意外事故後2年)
    • 經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死亡
    • 經法院尋人公告1年(因意外的公告3個月)後判決並宣告

    判決宣告之日為死亡之日
  207. 請求宣告死亡的順位
    • 1.配偶(第一優先近親屬)
    • 2.父母、子女(第二優先近親屬)
    •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近親屬)
    •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即利害關係人)
  208.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位(4順位)
    • (1)父母
    •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小孩跟兄姐比較親)
    •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4)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不能自行變更)
  209. (*)成年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位(6順位)
    • (1)配偶
    • (2)父母
    • (3)成年子女(成人跟兄弟姐妹關係淡了)
    • (4)其他近親屬
    •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6)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10. 監護人的人數
    1人或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11. 7種人身權
    • 1.生命健康權(公民)
    • 2.姓名權(公民)
    • 3.名稱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
    • 4.肖像權(公民,禁止營利目的的使用)
    • 5.名譽權(公民+法人)
    • 6.榮譽權(公民+法人)
    • 7.婚姻自主權(公民)

    以上只有名稱權可以轉讓
  212. 住所地的定義
    • 自然人
    • 1.以戶藉所在地為住所
    • 2.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 3.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 法人
    •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13. 法人設立的條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4. 三種主要的物權
    • 所有權
    • 擔保物權
    • 用益物權
  215. 2種共有、共有的推定、及優先購買的順位
    • 共同共有人單獨處分財產的無效(但對善意取得人有效)
    • 按份共有人單獨處分財產的有效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有家庭關係的,推定為按份共有
    • 共有人有第一順位優先購買權
    • 租賃人有第二順位優先購買權
  216.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
    • 歸國家所有
    • 對上繳的人應表揚或給予物質獎勵
  217. 3種主要的擔保物權及其特徵
    • 抵押權: 不移轉佔有
    • 質權: 移轉佔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屬之)
    • 留置權: 留置合法佔有的動產
  218. 債務的擔保的5種方式
    • 1.保證
    • 2.抵押
    • 3.質押
    • 4.留置
    • 5.定金

    (注意:違約金不是擔保的一種,而是另一個債務)
  219. 5種主要的債權
    • 合同之債
    • 侵權之債
    • 不當得利之債(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例如接收送錯的貨物
    • 無因管理之債(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管理或服務,有權要求支付必要費用),必要費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費用及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 締約過失之債
  220. 拾得遺失物的人及保管遺失物的人的責任
    • 1.應妥善保管
    •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 3.拒不返還為侵權行為
  221. 法定繼承順位
    • 第一順位: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孫子女及外孫小女,太小了)
    • 包括婚生、非婚生、撫養關係者
  222.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3要件
    • 1.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實
    • 3.不違反法律社會公益
  223. 無效的6種民事行為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比較:合同法無此規定)
    • 3.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反真意所為的(比較:合同法限損害國家利益的)
    •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益的
    • 6.以合法掩蓋非法的

    •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約束力
    • 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224. 可變更可撤銷的2種民事行為
    • 1.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
    • 2.顯失公平

    當事人必需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變更或撤銷,否則行為有效
  225.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 可變更、可撤銷行為
    • 無權處分行為
    • 無權代理行為
    • 限制行為能力者的行為(純獲利或與其行為能力相應者除外)
    • 附條件、附期限的行為
  226. 轉代理的條件
    • 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 事先未取得同意的,應在事後告知被代理人
    • 但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除外
  227.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 取得代理權或被代理人追認之後有效
    • 經追認的,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但被代理人明知該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 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 構成表見代理的有效
    • 因代理權限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28. 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 代理事務完成
    • 解除或辭去代理
    • 代理人死亡/法人終止/喪失行為能力
    • 被代理人法人終止

    (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並不當然中止)
  229. 指定或法定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 被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 取消指定
    • 監護關係消滅
  230. 教唆、幫助侵權行為的責任
    •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 教唆、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 教唆、幫助無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31.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及例子
    • 過錯責任原則: 一般的侵權行為
    • 無過錯責任原則: 產品責任/危險作業/污染環境/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建築上的擱置物掉落致他人損害
    • 公平責任原則: 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例如精神病人撞到小孩)
  232. 兩大主要民事責任及其競合
    • 1.侵權責任
    • 2.違約責任

    同時發生侵權責任及違約責任,受損害人可擇一行使,但不能同時行使
  233.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 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 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 無過錯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 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234. (*)減輕或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
    • 不可抗力(免除)
    • 正當防衛(免除)(若過當仍應負責)
    • 緊急避險(由引起險情的人負責)
    • 受害人故意(免除)
    • 受害人過錯(減輕)
    • 第三人原因(免除)

    (注意:違約責任中因不可抗力違約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而侵權責任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免除全部責任)
  235. 訴訟時效的起點
    • 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稱為最長訴訟時效)
    • 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另有短期1年及長期4年的訴訟時效)
  236. 4種短期訴訟時效(1年)
    • 1.(傷害)身體受傷害
    • 2.(產品)產品質量不合格
    • 3.(租金)延付拒付租金
    • 4.(寄存)寄存財物丟失損毁
  237.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38.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的原則
    • 國際條約優先適用(中國聲明保留的除外)
    • 國際條約沒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法律
    • 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關係最密切的法律
    • 不得違反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 不得違反中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239. 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
    •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但不得違反中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可以選擇依中國法律不應適用的法律。
    • 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關係的國家的法律。
  240. 涉外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適用
    只有在行為發生地法律與中國法律都認為某一行為是侵權行為時,才能認定侵權行為
  241. 涉外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 侵權行為地法律
    • 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國籍或住所地法律
  242. 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
    • 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 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43.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
    • 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244. 不適用合同法的協議
    • 1.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分關係的協議
    • 2.工作協議
  245.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成立要件
    • 撤回: 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撤銷: 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246. 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
    •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 2.要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47.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5種情形
    • 1.因重大誤解訂立(如:假畫誤以為真畫的買賣)
    • 2.顯失公平(如:高利貸)
    • 3.乘人之危(如:司機對傷者抬價)
    • 4.因欺詐、脅迫,未損害國家利益(如:把假畫當真畫賣)
    • 5.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變更合同

    (注意: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或撤銷,沒有硬性規定)
  248. (*)撤銷權的期限(即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含撤銷民事行為及撤銷合同)
    • 撤銷民事行為: 1年,行為成立時
    • 撤銷合同: 1年,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249. 無效的合同
    • 因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如:共謀行窃)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假買賣真洗錢)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
  250. 技術合同屬於「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6種情形
    • 1.限制技術改良(如要求無償提供改良技術)
    • 2.限制技術取得(如禁止取得競爭技術)
    • 3.限制實施(如限制產品數量)
    • 4.要求非必要的條件(如要求購買非必要的設備)
    • 5.限制採購來源(如禁止從某廠進料)
    • 6.禁止異議(如禁止提出無效宣告)
  251. 合同應採書面形式但未採書面形式的效力
    • 法律規定應或雙方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採用書面形式
    • 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他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合同內容,或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合同成立
  252. 承諾延遅的效果
    • 主觀延遲: 除要約人通知,否則無效
    • 客觀延遲: 除要約人通知,否則有效
  253.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情形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故意隐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 違反保密義務
    •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54. 無效的免責條款
    •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255. 無效的格式條款
    • 1.提供格式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 2.合同當然無效的情形
    • 3.無效的免責條款的情形
  256. 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
    • 文義解釋
    • 整體解釋
    • 目的解釋
    • 習慣解釋
    • 諴信解釋
  257. 合同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的事項
    • 質量
    • 價款或報酬
    • 履行地
  258. 合同對質量要求不明確時的解釋規則
    • 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 沒有以上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259. 合同對價款或報酬約定不明確的解釋原則
    • 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 依法應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
  260. 合同對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約定不明確時的解釋原則
    • 地點: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
    • 期限: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兩者都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 方式: 按照有利用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
    • 費用: 由履行義務方負擔
  261. 3種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 同時履行抗辯權
    • 順序履行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
  262. 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 經營惡化
    • 轉移財產
    • 喪失商譽
    • 其他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力的情形

    (要有確切證據,不能只是不安)
  263.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限制及必要費用的負擔
    • 條件: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限制: 該債權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撫養、贍養、繼承給付、退休金、勞動報酬、安置費、人身傷害賠償、人壽保險費等),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264.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限制及必要費用的負擔
    • 條件: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移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限制: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265. 合同的移轉的程序
    • 權利的移轉: 要通知債務人,從權利一併移轉,但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 義務的移轉: 要債權人同意,從義務一併移轉,但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權利及義務的概括移轉: 要相對方同意
  266. 何謂後合同義務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67.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5種情形
    • 1.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2.預期違約
    • 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
    • 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情形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質量有問題)
    •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68. 合同解除的生效日及異議期限
    • 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所以解除合同不必取得同意,但要通知)
    • 可在約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起異議,沒有約定異議期間的,可以在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異議
  269. 2種合同可以抵銷的情形
    • 法定抵銷: 雙方的到期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要通知,不必同意)
    • 約定抵銷: 雙方的到期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不同的(要協商一致)
  270. 違約方的2種免責事由
    • 1.法定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責)
    • 2.約定事由:即免責條款

    (注意:侵權責任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可全部免責)
  271.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及承擔方式
    無過錯責任

    • 繼續履行
    • 採取補救措施
    • 賠償損失
    • 違約金(仍應繼續履行)
    • 定金
  272. 不得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情形
    •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 2.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成本過高
    •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73. 違約金與訂金的競合
    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
  274. 違約後定金的處理方式
    •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75. 技術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 技術開發: 應採用書面形式
    • 技術轉讓: 應採用書面形式
    • 技術咨詢: 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 技術服務: 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276. 職務創造發明的定義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77. 委託技術開發合同的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權利
    • 委託人: 免費實施專利權/優先受讓專利權
    • 被委託人: 專利申請權
  278. 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
    • 專利申請權由當事人共有
    • 優先受讓: 一方轉讓權利,他方可優先受讓
    • 單獨申請: 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他方可單獨申請
    • 實施權: 一方取得專利權,放棄方可免費實施
    • 提出申請的全體合意: 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他方就不能申請專利
  279.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定義
    • 本職工作的發明創造
    • 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的發明創造
    • 離開後1年內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或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80.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的權利
    • 精神權利: 身份權及榮譽權
    • 經濟權利: 收取一定比例的獎勵或報酬的權利
    • 優先受讓權: 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81. 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賠償責任
    • 有償委託: 受託人有過失的要賠
    • 無償委託: 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要賠

    無論有償無償: 受託人超越權限的,要賠
  282. 轉委託的條件及責任
    • 轉委託第三人要委託人同意
    • 同意後,受託人僅對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 未經同意的,受託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緊急情況下為委託人利益的除外
  283.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且告知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代理關係時的法律關係
    • 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 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84.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但第三人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代理關係時法律關係
    •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做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 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285. 審判人員應迴避的3種情形
    • 1.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
    •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審判的
    • (不適用於證人)
  286. (*)民事訴訟中申請迴避的期限、做出決定的期限、迴避決定的復議決定的做出期限
    • 開始審理時提出(不開始不知道是誰審)
    • 開始審理後才知道的,在辯論終結前提出
    • 3天內做出迴避決定
    • 3天內做出迴避決定的復議決定

    (當事人申請迴避時訴訟延期審理)
  287. 審判迴避的決定人
    • 院長: 審判委員會決定
    • 審判員及陪審員: 院長決定
    • 其他人員: 審判長決定
  288. 管轄權異議和申請迴避的時機的比較
    • 管轄權異議: 審理開始
    • 申請迴避: 審理開始
  289. 不公開審理的民事訴訟
    • 法定不公開: 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隐私的應不公開審理
    • 相對不公開: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案件可以依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即使當事人申請不公開,法院也可以裁量公開)
  290. 一般地域管轄例外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 (在外國): 對居住在外國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如離婚)
    • (找不到人): 對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如離婚)
    • (所在地不正常):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 (所在地不正常):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91. 3種民事訴訟專屬管轄
    • 不動產糾紛: 不動產所在地
    • 港口作業糾紛: 港口所在地
    • 遺產繼承糾紛: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292. 3種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案件
    • 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案件
    • 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案件
    • 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案件
  293. (*)國內協議管轄(僅限於合同糾紛)的可以選擇的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 標的物所在地

    注意:不適用於人身權糾紛,人身權糾紛不管有沒有涉外都不能協議管轄
  294. (*)涉外協議管轄(適用於合同糾紛及財產糾紛)可以選擇的法院
    • 當事人所在地管轄: 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
    • 關聯地管轄: 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關係的第三國的法院

    注意:不適用於人身權糾紛,人身權糾紛不管有沒有涉外都不能協議管轄
  295. 被告在國內無住所且涉及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糾紛時的管轄
    • 採最緊密關聯管轄
    • 1.合同簽訂地
    • 2.合同履行地
    •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 5.侵權行為地
    • 6.代表機構住所地
  296. 合同糾紛的特殊地域管轄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297. 侵權糾紛的特殊地域管轄
    • 被告住所地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
  298. (*)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處理
    • 立案前發現沒有管轄的: 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受理
    • 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的: 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
  299.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提出人、適用審級
    • 民事訴訟: 提交答辯狀期間,即15日內(人民做被告搞不清楚,要15天才夠)
    • 行政訴訟: 10日內,收到應訴通知之日起 (政府當被告很清楚,10天就夠了)

    • 提出人: 當事人,通常是被告
    • 審級: 只適用第一審
  300. 2種共同訴訟
    • 必要共同訴訟: 標的同一,應合併審理(如保證合同糾紛)
    • 普通共同訴訟: 標的同類,可合併審理
  301. (*)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 (注意:應以共同被告身分參加訴訟,而非以第三人身分參加)
    • 代理關係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人
    • 繼承訴訟中原告以外的所有繼承人
    • 共同財產訴訟中原告以外的所有共有人
    • 法人分立後的所有法人
    • 個人合伙的所有合伙人
  302. (*)保證合同糾紛的共同被告的決定原則
    • 被保證人: 可以單獨對之提告
    • 保證人: 明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才可以單獨對之提告,沒有明確約定的,應以被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303. (*)代表人訴訟的人數規定
    • 當事人10人以上
    • 代表人1至5人
    • 每位代表人可委託訴訟代理人1至2人
  304. (*)代表人訴訟中應取得所有當事人同意的行為
    • 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 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進行和解
  305. 2種民事訴訟的第三人
    •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
    •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
  306.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的訴訟權利
    • 管轄權異議
    • 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 申請撤訴

    (但可以上訴)
  307. 訴訟代理人的人數
    1至2人
  308. 訴訟代理人必需取得特別委任的行為
    • 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 進行和解
    • 提起反訴或上訴

    (注意: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述限制,地位類似於當事人)
  309. (*)8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 1.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推定過錯)
    •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無過錯)
    • 3.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無過錯)
    • 4.環境污染(無過錯)
    • 5.建築物上的擱置物等(推定過錯)
    • 6.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無過錯)
    • 7.產品責任(無過錯)
    • 8.醫療行為(推定過錯)

    無過錯責任之反證為對方故意無因果關係
  310. 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的事由
    • 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 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311. 法院可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
    •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 2.程序事項(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
  312.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及期限後提交證據的後果
    • 當事人協商
    • 法院指定(至少30日)

    逾期提交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不組織質證
  313.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期限
    舉證期限屆滿前
  314. 何謂新證據
    • 舉證期限後才發現的證據
    • 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的證據
  315. 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
    • 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當事人有客觀原因不能自行集的
    • 請求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 法院要求提出擔保的,申請人應提出
  316. 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的不同點
    • 訴前只能依申請,訴中乭以依申請或依職權
    • 都可以要求擔保
    • 訴前向證據所在法院申請,訴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申請
    • 訴前必需在48小時內決定,訴中只有情況緊急的才必需在48小時
  317. 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財產所在地

    (訴前財產保全後起訴的,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及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有管轄)
  318.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不同點
    • 訴前要擔保,訴中可要求擔保
    • 訴前只能依申請,訴中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
    • 訴前向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訴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申請
  319. 財產保全的方式
    • 查封
    • 扣押
    • 凍結
    • 變賣
    • 限制支取到期應得收益
    • 裁定第三人不得對被保全人清償債務
  320. 民事訴訟當事人缺席的處理
    • 原告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訴,被告提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 原告申請撤訴法院不准許,原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
    • 被告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必需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換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21. 民事訴訟中止的5種情形
    • 1.當事人死亡等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 2.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
    • 3.法人終止承受人尚未確定
    • 4.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
    • 5.本案以另一案之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未審結

    (當事人不到庭/重新鑑定/申請迴避等法院可控制的程序只要延期審理,不必中止)
  322. 民事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
    • 6個月+6個月(延長由院長批准)
    • 從立案次日起到判決或調解書送達日止
  323. (*)民事訴訟適用裁定的11種情形
    • 1.不予受理(可上訴)
    • 2.管轄權異議(可上訴)
    • 3.駁回起訴(可上訴)
    • 4.財產保全和執行(以下不可上訴,可復議)
    • 5.不許撤訴
    • 6.中止或終結訴訟
    • 7.補正判決書
    • 8.中止或終結執行
    •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 10.不予執行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 11.其他

    (法院不審的情形可上訴,其他只能復議)
  324. 一審判決及裁定的上訴期限
    • 判決: 15天
    • 裁定: 10天
  325. 民事訴訟二審的審理期限
    • 3個月
    • 特殊情況可延長
  326. (*)訴訟終結的情形
    當事人死亡(原告/被告/離婚當事人/贍養扶養撫育收養案件的當事人)

    (和解不是終結,判決也不是終結,中止也不是終結)
  327. 民事訴訟二審及行政訴訟二審的4種處理結果
    • 沒問題: 維持
    • 法律問題: 改判
    • 事實問題: 發回或改判
    • 程序問題: 發回
  328. 民事訴訟的3種審判監督程序
    • 1.法院提再審(稱為再審決定)
    • (1)各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 (2)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可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也有權提審(也就是自己審)
    • 2.當事人申請再審: 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由上一級法院決定再審 
    • 3.人民檢察院抗訴(限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起抗訴)

    (註:抗訴等於是要求同一級的法院進行再審,所以要向做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329. (*)不得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 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
    • (但調解書/其他判決/裁定均可提再審)
  330. 可以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 判決
    • 裁定
    • 調解書
  331. (*)執行管轄
    • 財產部分: 一審法院財產所在地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不一定是基層法院)
    • 其他: 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財產所在地法院
  332. (*)執行擔保得暫緩執行的條件
    • 被執行人馬上履行有困難,並提供擔保
    • 債權人同意
  333. (*)2種執行承擔
    • 被執行人死亡,以其遺產償承擔
    • 被執行人終止,由承受人承擔
  334. (*)執行中止的5種情形
    • 申請人同意: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 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
    • 繼承人待定: 被執行人死亡繼承人待定
    • 承受人待定: 被執行人終止承受人待定
    • 其他
  335.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 一般期限: 2年,自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 特殊期限: 以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或審判人員受賄舞弊等申請再審的,從知道或應知道之日起3個月
  336. 3種民事司法豁免
    • 管轄豁免: 不能起訴
    • 程序豁免: 不能採取強制
    • 執行豁免: 不能強制執行
  337.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 1.維持
    • 2.責令履行職責
    • 3.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撤銷或確認違法時,可以同時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338. 3種可以請求在行政復議中附帶審查的的抽象行政行為
    •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 3.鄉、鎮人民政府本身的規定

    • (限於規定,不包括法律及行政法規,也不包括規章)
    • (行政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能審查法律、法規或規章)
  339. (*)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移轉
    • 1.自然人死亡的,近親屬可以申請(不限繼承人)
    • 2.法人終止的,承受人可以申請

    (注意: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但不是移轉,只是代理)
  340.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 1.60日,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注意:不包括應當知道,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都是知道的)
    • 2.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除外
    •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期限的,從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不但適用不可抗力,也適用正當理由)
  341. (*)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斷原則
    • 1.原行政機關:僅限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行為
    • 2.上一級行政機關
    • 3.所屬人民政府
    • (例:對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所屬人民政府申請,可以二選一)
    • 4.對派出機構不服的,為設立派出機構的政府或部門
    • 5.對經授權的組織不服的,為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或部門
    • 6.對兩個以上的機關不服的,為其共同上一級機關
    • 7.行政機關撤銷的,為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342. 行政復議只能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不能向所屬人民政府提起的情形
    • 垂直領導型行政機關
    • (1)海關
    • (2)金融
    • (3)國稅
    • (4)外匯
    • 國家安全機關
  343. (*)行政復議申請的轉送
    所有行政復議都可以直接向行政行為發生地縣級地方政府提出,由其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
  344. (*)不得對其提起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如國知局責令專利代辦處停業)(應申訴)
    • 人事決定(應申訴)
    • 糾紛調解(應起訴)
    • 糾紛處理(應起訴)
  345.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的部門
    法律事務處
  346. 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
    • 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受理
    • 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處理

    (注意:不能直接起訴)
  347.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處理
    由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348.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的判斷原則
    • 有權做出行政行為的組織,以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 無權做出行政行為的組織,以設立該組織之機關為被申請人
    • 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共同做為被申請人
    • 委託做出行政行為的組織,以委託機關為被申請人
    • 批准的行政行為,以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已撤銷的,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為被申請人
  349. (*)行政復議的處理期限
    1.申請材料不備的補正期限
    2.向被申請人發送復議申請書副本的期限
    3.被申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
    4.審理期限
    • (5-7-10)
    • 通知補正期限: 5日,收到復議申請後
    • 發送副本期限: 7日,立案後(無權處理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的期限也是7日)
    • 提交證據期限: 10日,收到副本後
    • 復議決定期限: 60日+30日(經負責人批准即可延長,不必上一級機關批准)(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
  350.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救濟
    • 行政訴訟:收到決定之日起15天內提起,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 請求國務院最終裁決:僅限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復議決定
    • (只能二擇一)
  351. 不適用調解的救濟程序
    • 行政復議(有例外)
    • 行政訴訟
  352. 行政復議適用調解的2種例外
    • 1.依法基於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2.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
  353. 不停止執行的救濟程序
    • 行政復議(有例外)
    • 行政訴訟(有例外)
    • 對財產保全裁定的復議
  354. 行政復議停止執行的4種例外
    • 1.被申請人認為應停止
    •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應停止
    • 3.申請人申請停止行政復議機關同意
    • 4.其他法定事由
  355.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的3種例外
    • 1.被告認為應停止
    • 2.原告申請停止經法院裁定停止
    • 3.其他法定事由
  356.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者
    • 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由原行政機關執行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 變更原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執行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 (誰做最後決定,誰就去執行)
  357. 行政訴訟的被告的判斷原則
    • 經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只能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 經復議變更原行政行為的,只能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但兩個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
    • 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為共同被告
    • 法規授權的組織做出行政行為的,該組織為被告
    • 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58. 行政訟訴不受理的事項
    • 國家行為
    • 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 人事決定
    • 法律規定為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 公安、國家安全機構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行為
    • 調解、仲裁(調解是自願旳,仲裁是終局的)
    • 行政指導行為
    • 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不能請求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359. 行政訴訟被告不適格的處理方式
    • 法院應通知變更或追加被告
    • 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的,裁定駁回
    •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通知參加
  360.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3種競合關係
    • 1.復議前置
    • 2.復議與起訴排除選擇
    • 3.可直接起訴
    • (提起復議又起訴的,先受理或立案的管轄)
    • (同時提起復議及起訴的,由提起人選擇)
    • (法院立案後又提起復議的,不受理或駁回復議)
    • (復議受理後又起訴的,法院不受理)
    • (撤回復議申請後起訴的,法院受理)
    • (判決已生效的,不得重覆訴訟)
    • (原告撤訴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起訴)
    • (按撤訴處理的,可以同一事及理由再起訴)
  361.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差異
    • 行政訴訟的審理必需合議,民事訴訟的審理可以獨任(限簡單的案件)
    • 行政訴訟不能反訴,民事訴訟可以反訴
    • 行政訴訟由被告舉證,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
    •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解
  362. 簡單時可以獨任審查的案件及不能獨任審查的案件
    • 可以: 民事訴訟/專利復審
    • 不可以: 行政訴訟
  363. 專屬中級法院的第一審級別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
    •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 海關案件
    • 國務院部門、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
    •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364. 行政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
    •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
    • 經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
    • (注意與被告規定的不同)
  365.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
    •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 不動產案件: 不動產所在地
  366. 法院因故不能行使管轄權或對管轄權有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的處理
    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67. 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轉移(行訴23)
    • 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 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下級法院番審
    • 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報請上級法院審
  368.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的移轉
    • 公民死亡的,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不限繼承人)
    • 法人終止的,承受人可以提起訴訟

    (對投資人的例外:聯營、合資、合作各方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369. 行政訴訟的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期限
    • 開庭審理前
    • 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

    (注意: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原告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需要舉證,例如證明有起訴資格、證明損失金額、證明被告不作為等)
  370.  行政訴訟第三人應參加的情形
    • 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
    • 法院可以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
    • 法院應通知沒有起訴的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
    • 應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
  371.  集體訴訟的人數規定
    •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推舉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 未選定的,法院依職權指定
  372. 行政訴訟一審的期限
    1.立案期限
    2.發送副本期限
    3.被告提交證據期限
    4.審理期限
    • (7-5-10)
    • 立案期限: 7日,起訴起
    • 發送副本期限: 5日,立案後
    • 提交證據期限: 10日,收到起訴狀副本後
    • 審理期限: 3個月,立案日起,申請延長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比較:民事訴訟一審是6個月+6個月,院長批准即可)
  373. 行政訴訟二審的期限
    1.發送副本期限
    2.其他當事人答辯期限
    3.審理期限
    • 發送副本期限: 5日,收到上訴狀後
    • 其他當事人答辯期限: 10日,收到上訴狀副本後
    • 審理期限: 2個月,立案日起,申請延長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比較:民事訴訟二審是3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374.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 1.依據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
    • 2.參照國務院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法規、規章
    • 3.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
  375. 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6種)
    • 1.維持判決
    • 2.撤銷判決:並可命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3.履行判決
    • 4.變更判決:限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形,但不能加重處罰,也不能對未罰的人直接給予處罰

    • 5.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 (1)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
    • (2)被訴行為合法但有合理性問題
    • (3)被訴行為合法但因情事變更應廢止的
    • 6.確認判決:確認合法或確認違法或無效
    •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履行已經沒有意義
    • (2)被訴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 (3)被訴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也就是行為根本沒發生)
    • (4)被訴行為違法,但撤銷該行為會對國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注意:駁回起訴跟駁回訴訟請求是兩件事,不要混淆)
  376. 行政訴訟應為撤銷判決的情形
    • 1.證據不足
    • 2.法規適用錯誤
    • 3.違反法定程序
    • 4.超越職權
    • 5.濫用職權
  377. (*)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中變更或履行行政行為但原告不撤訴時的處理
    • 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 原行政行為合法的: 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 (理由:已經沒有維持/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的對象了)
  378. (*)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決定的情形
    • 迴避決定
    • 強制措施決定: 對妨礙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 再審決定: 審判委員會認為應提再審的決定
    • 期限決定: 有關訴訟期限的決定
    • (決定不是判決也不是裁定)
  379. 行政訴訟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 當事人對原審的事實認定有爭議
    •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的事實認定不清楚
    • (適用法律錯誤不需要開庭審理)
  380. 行政訴訟二審的審理範圍
    • 原審判決是否合法
    • 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 (與民事訴訟二審一樣,是事實審也是法律審)
  381. (*)行政訴訟的3種審判監督程序
    • 法院提再審
    • 當事人申訴或提再審: 對生效判決或裁定,可以在2年內向原審法院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對生效調解書,可以在2年內提再審
    • 人民檢察院抗訴(限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可提起抗訴)
  382.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或裁定時第一審法院可以採取的措施
    • 應歸還或給付的,通知銀行撥款
    • 期限內不履行的,按日處50至100元的罰款
    • 提出司法建議
    • 追究刑事責任
  383. 3種國家賠償
    • 行政賠償
    • 刑事賠償
    • 司法賠償
  384.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 受害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
  385. 行政賠償的請求時機
    • 單獨請求(向賠償義務機關)
    • 行政復議一併請求,即使不請求,在復議決定時亦應責令返還財物或賠償相應價款
    • 行政訴訟一併請求
    • (1)應在一審請求(二審不能追加請求,否則會失去審級利益)
    •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才請求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86.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 3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跟行政復議一樣,不包括應當知道的情形)
    • 60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後不履行的
    •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
    • 復議逾期(60日+30日)不做決定的,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
    • 未告知起訴期限的,從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算,但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不得逾2年
    • 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從知道之日起算,但從做出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之日起不得逾20年,從做出其他具體行為之日起不得逾5年
    • 有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的,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考過兩次!)
  387. 行政訴訟的立案裁定不受理期限
    • 7日,接到起訴狀起
    • 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起訴,上級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再移交下級人民審理或自行審理

    (這種東西居然考過2次!?)
  388. 原告撤訴需要法院同意的情形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簡言之,所有撤訴都要法院同意,並非要撤就撤)
  389. 第二審上訴期限(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
    • 判決書: 15日
    • 裁定書: 10日
  390. 著作權成立的要件
    • 智力成果
    • 獨創性
    • 可複製性
  391. 著作權法列舉的15種著作物
    • 1.文字
    • 2.口述
    • 3.音樂
    • 4.戲劇
    • 5.曲藝
    • 6.舞蹈
    • 7.雜技藝術
    • 8.美術
    • 9.建築
    • 10.攝影
    • 11.電影
    • 12.圖形: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
    • 13.模型
    • 14.計算機軟件
    • 15.民間文學藝術
  392. 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物
    • 公文書及其譯文: 判決/決定
    • 時事報導: 報紙的新聞/電視台的新聞
    •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公式: 周期表/九九乘法表
  393. 外國人著作物受保護的條件
    • 根據國際條約受保護的
    • 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不限在中國首次發表)
    • 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
    • 首先在其他外國出版,30日內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包括中國)出版的(視為在中國同時出版)

    注意: 從出版日起受保護
  394. 4種演繹作品
    • 改編
    • 翻譯
    • 注釋
    • 整理
  395. 2種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權之限制
    • 可以分割使用: 各自擁有可分割的部分的著作權,但使用時不得侵害整體的著作權
    • 不可以分割使用: 共同享有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行使的,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也就是可以任意單獨行使著作權,但不能自行轉讓),但所得收益要合理分配
  396. 影視作品的著作人
    • 制作人
    • 編劇導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可簽定合同獲得報酬
  397. 2種職務著作
    • 一般職務著作: 作者享有著作權
    • 特殊職務著作: 僱用人享有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 1.主要是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
    • 2.法人承擔責任
    • 3.限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
    • 4.其他法規規定由法人享有著作權的
  398. 一般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及僱用人權利
    • 作者享有著作權
    • 僱用人享有使用權
    • 作者的著作權有2年限制期
    • 1.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僱用人許可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僱用人相同的方法使用
    • 2.作品完成2年內,經僱用人許可第三人以與僱用人相同的方法使用的,應該約定的比例分配報酬
  399. (*)特殊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及作者的權利
    • 作者只享有署名權
    • 僱用人享有其他著作權
    • 僱用人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400. 著作人身權的內容
    • 1.發表權(一次就耗盡,跟發行權是兩回事,且是唯一有期限的人身權,死後50年不再保護)
    • 2.署名權
    • 3.修改權
    • 4.保護作品完整權
  401. 作品署名權的內容
    • 1.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 2.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不署名
    • 3.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 4.可以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署名
  402.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 1.複製權
    • 2.發行權
    • 3.出租權(限電影和軟件)
    • 4.展覽權
    • 5.表演權
    • 6.放映權
    • 7.廣播權
    • 8.信息網絡傳播權
    • 9.攝製權
    • 10.改編權
    • 11.翻譯權
    • 12.匯編權
  403. 4種著作隣接權及其權利發生日
    • 1.出版者的權利(首次出版起)
    • 2.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起)
    • 3.錄製者的權利(製作完成起)
    • 4.廣播者(即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首次播放起)

    (注意:權利期間不是從發表日起算,跟著作權不同)
  404. 著作物出租權適用的著作物
    • 電影
    • 軟件(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05. 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權利
    • 1.展覽權
    • 2.作者不明的,行使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分確定後,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406. 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差異
    • 表演權: 包括現場表演及機械表演,但美術、攝影、電影的機械播放屬於放映權,電台及電視台進行的機械播放屬於廣播權,信息網絡進行的機械播放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
    • 放映權: 只適用於美術、攝影、電影
    • 廣播權: 以無線、有線、擴音器的方式即時播放
    • 信息網絡傳播權: 有線或無線,以公眾可以隨選的方式傳播
  407.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 人身權: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期限發表權的期限同著作財產權
    • 自然人的著作財產權(含發表權,以下同): 終生及死後50年(一律算到12月31日,以下同)
    • 合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最後一名作者死後50年
    • 作者身分不明: 首次發表後50年
    • 法人的著作權: 首次發表後50年,但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例外)電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首次發表後50年(原因:高度利用他人作品),但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408. 著作權行使的限制
    • 1.合理使用
    • 2.法定許可
  409. (*)著作物的12種合理使用(不需許可不需付費,但仍不能侵犯人身權,例如要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 1.個人使用
    • 2.介紹評論而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 3.時事報導中的引用
    • 4.刊登或播放時事性文章
    • 5.刊登或播放公開講話
    • 6.教學研究
    • 7.執行公務
    • 8.陳列或保存而複製
    • 9.免費表演
    • 10.室外公共藝術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 11.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限中國公民或法人的著作)
    • 12.盲文出版
  410. 著作權的4種強制許可(不需許可但需支付報酬,也不能侵犯人身權,例如要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 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用教科書
    • 報刊轉載: 報刊轉載或摘編(限未聲明不得轉載的)
    • 音樂製品: 音樂錄音製品的再製作(只有錄音,不包括錄像)
    • 播放作品: 播放已發表的作品,不需取得著作人許可,但播放錄像製品仍應取得著作人/製片者/錄製者許可
  411. 著作權轉讓及使用合同的形式
    • 轉讓合同: 應書面
    • 專有使用合同: 應書面,但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 非專有使用合同: 可口頭
  412. 出版者的權利及義務
    • 權利: 版式設計權,保護期為首次出版後10年,算到12月31日
    • 義務: 重印再版時應通知著作人並支付報酬
    • (註:出版權已經不是鄰接權之一了)
  413. 投稿人可以再投稿的期限
    • 15日內報社未通知決定刊登
    • 30日內期刊社未通知決定刊登
  414. 表演者的權利
    • 1.表明身分權
    • 2.保護形象不受扭曲權
    • 3.廣播權
    • 4.攝製權
    • 5.攝製品的複製權
    • 6.信息網絡傳播權
    • (3至6項的保護期限:表演後50年,算到12月31日)
    • (由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415. 錄製者(即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
    • 複製
    • 發行
    • 出租(這個權利只有錄製者有,著作權人及表演者無)
    • 信息網路傳播
    • (保護期間: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算到12月31日)
  416. 播放者(即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
    • 轉播: 轉播其播放內容
    • 錄製: 將播放內容錄製在音像載體上
    • 複製: 複製該音像載體
    • (保護期間:首次播放後50年,算到12月31日)
  417. 播放者(即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義務
    • 1.播放發表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 2.播放發表作品不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 3.播放已經出版的錄製品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播放錄音製品屬於強制許可的範圍)
    • 4.播放錄製品應取得製片者或錄像製作者許可,也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播放錄像製品不屬於強制許可的範圍)
    • (以上都要支付報酬)
  418. 侵害著作權的行政責任
    • 侵害著作權並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 1.責令停止
    • 2.沒收違法所得
    • 3.沒收、銷毁侵權複製品
    • 4.罰款
    • 5.沒收製作設備
  419. 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所受損失
    • 違法所得
    • (以上加計必要費用)
    • 法定金額50萬元以下
  420. 軟件著作權受到保護的條件
    • 獨立開發
    • 已被固定在有形物體上
  421. 軟件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 1.複製權
    • 2.發表權
    • 3.出租權
    • 4.信息網絡傳播權
    • 5.翻譯權
  422. 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 合法複製品所有人的使用
    • 為學習研究的使用
    • 相似軟件的使用(限可供選擇的表達方式有限的)
    • 善意最終用戶的使用(不知道是侵權品的使用),但應停止使用或付費之後使用
  423. 軟件合法複製品所有人的權利
    • 安裝
    • 備份
    • 配合環境或改進功能進行必要之修改(但不得將修改後的軟件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24.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客體
    • 1.作品(著作人為權利人)
    • 2.表演(表演者為權利人)
    • 3.錄音錄像製品(錄製者為權利人)
  425. 對網絡信息保護技術措施的保護
    • 1.避開或破壞: 不得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
    • 2.提供裝置: 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部件
    • 3.提供服務: 不得故意為他人提供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的服務
  426. 強制註冊的商品商標
    只有煙草製品
  427. 商標的構成要素
    • 為一可視性標誌
    • 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及以上要素之組合
  428. 不得使用的商標
    • 1.有損中國威嚴的
    • 2.有損外國威嚴的(可同意使用)
    • 3.有損國際組織威嚴的(可同意使用)
    • 4.官方品質標誌(可同意使用)
    • 5.紅十字、新紅月
    • 6.民族歧視的
    • 7.誇大欺騙
    • 8.不道德的
    • 9.縣級以上地名(區、市都比縣大)或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
  429. 不得註冊的標誌(即缺乏顯著性的標誌)
    • 1.(顯著性之1)通用標識: 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 2.(顯著性之2)說明性標誌: 直接表示商品特點(如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
    • 3.(顯著性之3)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 4.(顯著性之4)不准註冊的立體商標: 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由商品功能產生的形狀、使商品產生實質價值的形狀

    (但顯著性可經由使用取得)
  430. 申請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必要文件
    • 申請書
    • 商標圖案
    • 主體資格證明
    • 使用管理規則
  431. 商標申請人的資格限制
    • 沒有
    •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共同申請,不必實際經營,也不必有經營資格
  432. 商標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條件
    • 在外國首次申請或在中國主辦或承辦的國際展覽會展出
    • 6個月內
    • 商品相同(不及於類似商品)
  433. 商標優先權證明材料的提交期限
    3個月,申請日起
  434. 商標應重新申請的情形
    • 變更商標
    • 追加商品
  435. 商標的類型
    • 1.商品商標
    • 2.服務商標
    • 3.團體商標
    • 4.證明商標
    • 5.共有商標
  436. 商標的異議期間
    異議期間: 3個月
  437. 商標異議受理機關/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機關/對復審決定不服時起訴的被告
    • 異議機關: 商標局
    • 復審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
    • 行政訴訟被告: 商標評審委員會
  438. 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
    • 1.要有顯著性
    • 2.不得為禁止使用的商標
    • 3.立體商標不得為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由商品功能產生的形狀、使商品產生實質價值的形狀
  439. 拒絕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
    • 在先商標: 已經註冊初步審定,商品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類似
    • 在先權利: 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衝突
  440. 商標的先申請主義
    • 1.先申請的優先
    • 2.同日申請的,先使用的優先
    • 3.同日使用或都未使用的,自行協商
    • 4.協商不成的抽簽
    • 5.不抽簽的視為放棄
  441. 商標復審的請求期限/對復審決定的上訴期限
    • (15/30)
    • 15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
    • 30日,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
    • (商標比專利簡單,專利是3個月/3個月)
  442. 商標異議的請求期限、對異議決定的復審請求期限、對復審決定的上訴期限
    • 異議請求期限: 3個月,公告日起
    • 復審請求期限: 15天,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
    • 上訴期限: 30天,收到異議復審裁定書之日起
  443. 商標權的起算日
    • 核准註冊日
    • 無異議,則為實際的核准註冊日
    • 有異議,則為異議期滿之日
  444. 請求商標評議委員會撤銷商標權的理由(依期限分2種)
    • 無期限(絕對理由): 不得使用的商標/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適格的立體商標/不當手段取得的商標
    • 5年期限(相對理由): 與馳名商標衝突/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搶註冊/地理標誌惡意搶註冊/與在先權利或先使用的商標衝突
    • (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 (參商41)
    •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445. 商標權的續展期及寬展期的定義
    • 續展期: 有效期滿前6個月
    • 寬展期: 有效期滿後6個月
  446. 商標撤銷或期滿之後的保護期
    1年,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不予註冊
  447. 商標權轉讓的條件
    • 1.同一或類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一併轉讓
    • 2.轉讓雙方共同提交書面申請,但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 3.受讓人應保證商品質量
    • 4.自公告日生效
  448. 商標權被許可人的訴權
    • 獨佔被許可人: 可以起訴
    • 排他被許可人: 商標權人不起訴時可以起訴
    • 普通被許可人: 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起訴
  449. 商標許可人及被許可人的義務
    • 許可人: 監督商品質量
    • 被許可人: 保證商品質量、在商品上標明許可人的名稱和商產地
    • 許可合同成立即生效,備案並非生效要件,不備案不得對抗第三人
  450. 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商標權的事由
    • 1.註冊不當(不得使用/顯著性/立體商標不適格)或不正取得: 自始無效(也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
    • 2.使用不當: 決定日起終止(只能依職權)
    • 3.粗製濫造: 決定日起終止(只能依職權)
  451. 商標使用不當應撤銷的情形
    • 1.自行改變商標
    • 2.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
    • 3.自行轉讓商標權
    • 4.連續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也可以申請商標局撤銷)

    • (參商44)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52. 未註冊商標的4種違法使用情形
    • 1.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 2.屬於法定禁止使用的商標的
    • 3.冒充註冊商標的
    • 4.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453.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 1.使用商標
    • 2.銷售商品
    • 3.偽造或銷售標識
    • 4.更換商標
    • 5.其他損害(主要是商標稀釋)
    • (1)做為商品名稱或包裝使用
    • (2)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
    • (3)做為企業字號使用
    • (4)將馳名商標用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
    • (5)做為域名註冊並使用
  454.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侵權處理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
    15日,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
  455. 註冊之馳名商標之保護
    • 1.僅及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 2.理由限於容易導致混淆(包括足以使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足以使公眾誤認有許可關係或關聯企業關係)
    • 3.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456. 註冊之馳名商標之保護
    • 1.及於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
    • 2.理由限於足以使馳名商標註冊人受到損害的
    • (1)使公眾誤認有關聯致減弱顯著性
    • (2)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 (3)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 3.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457. 可以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
    • 商標局
    • 商標評審委員會
    • 人民法院
  458. 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
    • 1.仿冒
    • 2.限制競爭
    • 3.政府濫權禁止競爭
    • 4.賄賂:暗中給回扣等(但折扣或佣金OK)
    • 5.虛假廣告
    • 6.侵犯商業秘密
    • 7.傾銷:為排擠目的低價銷售,但有例外
    • 8.不當附條件銷售:強迫搭售等
    • 9.不正當有獎銷售:假中獎/抽獎促銷高價次級貨/獎金超過5000元
    • 10.損害商譽
    • 11.串通投標
  459. 商業秘密的成立要件
    • 1.不為公眾知悉
    • 2.有經濟利益
    • 3.有實用性
    • 4.採取了保密措施
  460.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 1.不正取得商業秘密
    • 2.公開利用上述商業秘密
    • 3.違反保密協議
    • 4.第三人明知以上情事仍取得公開利用
  461. 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 反向工程合法
    • 不正取得商業秘密後再反向工程的不合法
  462.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 責令停止
    • 罰款1到20萬元
    • (注意:不能没收違法所得)
  463. 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
    • 屬於保護名錄中列舉的屬或種
    • 新穎性(申請前未銷售或經育種者許可銷售一定年數以內)
    • 特異性
    • 一致性(同代同一)
    • 穩定性(跨代同一)
    • 有適當的名稱
  464. 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
    • 未被銷售
    • (1/6/4)經育種者許可,在國內銷售未超過1年在境外銷售未超過6年(藤本或木本植物)或4年(其他植物)
  465. 申請品種權的必要文件
    • 請求書
    • 說明書
    • 照片
  466. 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機關
    •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
    • 國務院林業行政部門
  467. 植物新品種的先申請主義
    • 先申請的優先
    • 同日申請的,先完成育種的優先
  468. 品種權的審批
    • 初步審查: 審查適格性、申請人資格、新穎性,審查合格即予公告
    • 實質審查: 公告3個月內請求審查,審查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 批准或駁回: 實質審查合格即登記和再公告
    • 復審: 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可以在15天之內上訴
  469. 品種權申請的優先權
    • 12個月(與發明同)
    • 不適用國內優先
  470. 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救濟
    • 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復審
    • 6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
    • 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471. 品種權的保護期間
    • 授權日起
    • 20年(藤本及木本植物,包括林木/果樹/觀賞樹木)或15年(其他植物)
  472. 品種權的內容
    • 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繁殖材料
    • 為商業目的重覆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473. 品種權的合理使用(不必許可,不支付使用費)
    • 育種使用及科研使用
    • 農民自繁自用
  474. 品種權的強制許可的理由
    • 為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 不實施
    • 未充分實施
  475. 品種權提前終止的4種情形
    • 1.聲明放棄
    • 2.未繳年費
    • 3.未提交繁殖材料供檢測
    • 4.經檢測品種退化
  476. 品種權的無效宣告的請求人及請求理由
    •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可依職權或依任何人之申請進行
    • 請求理由同授權要件
    • (1)新穎性
    • (2)特異性
    • (3)一致性
    • (4)穩定性
    • (5)適當的名稱
  477. 布圖設計的新穎性
    首次商業利用2年內要申請(不論國內或國外)
  478. 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期限
    • 10年,申請日起或首次商業利用日起(以在先的為准)
    • 完成日起15年不再保護
  479. 布圖設計權的內容
    • 1.複製權(全部或具有獨創性的部分)
    • 2.商業利用權
    • (1)內容: 進口、銷售、提供(含出租、許可、展示)
    • (2)客體: 布局設計本身、集成電路、物品
  480. 布圖設計權的善意使用
    • 視為侵權(此點與專利及商標的善意使用相反)
    • 可以繼續使用,但要支付合理費用
  481. 申請用布局設計圖的放大倍率
    20倍以上
  482. 布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查處的負責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
  483. 知識財產權海關備案的有效期及其續展
    • 准予備案日起10年
    • 每次期滿前6個月,可續展10年
  484. 知識財產權海關備案情況發生改變應辦的程序及不辦的後果
    • 發生改變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備案變更或注銷
    • 不辦理的,海關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撤銷
  485. 海關沒收的侵權產品的處理
    • 1.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 2.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收購 
    • 3.消除侵權特徵後拍賣
    • 4.不能消除侵權特徵的,銷毁
  486. 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物的情形
    • 1.20日(權利人申請扣留)或50日(海關主動扣留)內未收到法院通知(以工作日計)
    • 2.被扣留人提供擔保金(只適用專利權侵害,不適用商標或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 3.被扣留人證明不侵害
    • 4.權利人撤回扣留申請
  487. 巴黎公約/TRIPs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比較
    • 巴黎公約
    • 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 商標/服務標記
    • 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
    • 制止不正當競爭

    • TRIPs
    • 專利/外觀設計(沒有實用新型)
    • 商標
    • 地理標誌
    • 版權
    • 布圖設計
    • 未公開信息
  488. TRIPs規定的出租權的客體
    • 電影: 出租沒有造成大量複製致嚴重損害時則不必保護
    • 計算機程式: 非主要出租對象的時不必保護
    • 錄音製品: 非主要出租對象時不必保護

    (註:都各有限制,各國並非一定要保護)
  489. TRIPs包含的原則
    • 國民待遇原則
    • 最惠國原則(巴黎公約無)
    • 透明原則(巴黎公約無)
    • 爭端解決機制
  490. TRIPs規定的專利的權利內容
    • 製造、使用、銷售、進口
    • (注意: 不包括許諾銷售,也不包括出口)
  491. TRIPs規定的工業設計的權利內容
    • 製造、銷售、進口
    • (注意:不包括許諾銷售,也不包括使用)
  492. TRIPs規定的商標權期間
    至少7年,可無限次續展
Author
tonychlin
ID
174717
Card Set
China Patent Bar
Description
China Patent Bar 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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